1、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对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同样可以推断员工返岗企业不得拒绝和歧视。
2、企业因受特殊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