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分别代表甲、乙方于2006年9月18日签订《合作建设某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9.18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科美教育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某大学合作建设和运作某工程技术学院。刘某一方以教育资本 (包括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等)占科美咨询公司70%的股份,张某一方以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占科美咨询公司3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协议签署后10日内张某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9.18协议》签订后,刘某、张某双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科美咨询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启迪公司、国华公司及豫信公司。
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三方签订《关于组建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10.26协议》”),约定三方合作组建科美投资公司投资教育办学项目,科美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投入,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以教育资本 (包括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等)作为合作的条件。《10.26协议》和科美投资公司的章程均约定(规定)科美投资公司股权按照国华公司30%、启迪公司55%、豫信公司15%的比例持有。协议签订后,国华公司向科美投资公司账户注资300万元,并通过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分别向科美投资公司账户注资550万元、150万元,通过验资。2006年10月31日科美咨询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科美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股东由刘某、张某双方变更为国华公司、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经法院查明,国华公司通过启迪公司向科美投资公司账户注资550万元中的500万元系启迪公司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中转入,该500万元系张某一方履行《9.18协议》的保证金。后科美投资公司运作过程中三方公司产生矛盾,国华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科美投资公司全部股权归其所有。
资料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本案经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
经营管理股东出资比例相关内容介绍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