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权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首先必须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即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2、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体现了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所谓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时,一般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若不能达成协议或请求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满意的,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处理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3、适用先行处理原则,体现了尊重赔偿义务机关的首次判断权,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争议,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