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另外,在劳动关系中,只有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是否属于故意、重大过失,需要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并告知劳动者。
3、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