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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2-09-23 福建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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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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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2.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月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3.以上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
    4.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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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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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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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可以直接从法律的层面去加大执法的力度,加大对工程招标的监督力度,然后要建立起防止违法的现象,使人不能也不敢从工程招标中去违法,而且要在招标的管理机构中发挥他们的宏观调控职能,并且要从宏观方面着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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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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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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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市场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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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不满一年工龄能认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意义上,此种情况并不能视为一年的正式工作经验进行计算。
正式的工作经历计算应自劳动者实际启程就业之日起,直至离职办理完毕之时为终点。
值得注意的是,若由于劳动者本身并无主观原因而由原来的雇主委派至新的公司工作的话,那么原有的工作年限应当全部并入至新的工作单位中去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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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社保认证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将对您的数据进行精准的模型构建及采集工作。
在正式进行认证之前,请务必携带您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如为港澳台居民,请带备回乡证;
若为外籍人士,则需要携带护照)及其他相关证件前往所属街镇的退管部门进行面部数据采集及建模工作。
在进行数据采集的过程中,我们会同步进行年度认证工作,因此今年内的认证无需再次进行。
其次,对于已经完成了面部数据采集及建模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来说,从明年起,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通常情况下,认证的时间范围为每年的四至六月份。
最后,关于如何进行网上认证操作,您只需要提交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参保地点以及居住地址。
如果您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且与社保系统中的已有信息相匹配,那么就可以进行激活操作。
接下来,按照系统的指引,完成拍照和录像操作即可顺利完成认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非法拘禁罪辩护人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辩护人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必须包括正式的律师;
其次,由社会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单位推荐而来的人士;
再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是亲族;
然而,总体而言,被宣告缓刑或者处于刑罚未执行阶段的人士;
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受限的人们及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只能实施有限行为的人群等均不符合成为辩护人的资格。
至于辩护人所拥有的权力,则具体如下:
第一,依据事实和适用法律,辩护人享有独立进行辩护的权利。
这意味着辩护人可根据自身对事实的认知和法律的解读,进行独到且具有独立性的辩护,而其他人,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甚至个人或组织都不应随意干涉其行动;
其次,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辩护律师便有权查看、摘录和复制与该案相关的诉讼文件、技术性鉴定资料,同时还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
最后,辩护律师在征得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并且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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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名称、包装等混淆行为引人误会商品与他人存在联系;2、采用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3、采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4、采用盗窃、贿赂、披露等行为获取商业秘密;5、抽奖式有奖销售奖金超过5万元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6、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信誉、声誉行为;7、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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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经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深入细致的调解之后所达成的,具备着明确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旦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就自动拥有了如同民事合同般的法律地位。
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调解协议中的约定,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协议内容。
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并且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力约束,也未触犯到国家、集体、第三方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一调解协议便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需要变更法定事由等情况,因此我们应该对其赋予法律效力,并将其视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来维护这一协议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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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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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职务侵占罪窝藏罪的认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需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首先,所谓“客体要件”,即是指该罪侵犯的对象乃是公司、企业等特定单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其次,对于“客观要件”而言,其具体内容则是犯罪分子通过利用职权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财物据为己有,这种行为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再次,“主体要件”是指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后,“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必须具备明确的直接故意心态,并且其行为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并未实际获得或行使这些权利,也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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