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当竞争怎么投诉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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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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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银行若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参与不正当竞争,将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整改,违法所得也将被没收。银行在经营中应坚持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手段吸引储户或发放贷款。良性竞争应基于提升经营与管理水平,如减少呆坏账、改进服务态度和设施,以提升服务质量。不正当竞争不仅不利于银行业发展,还可能影响银行稳定和市场秩序。
银行不当竞争怎么投诉

一、银行不当竞争怎么投诉

商业银行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是会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整改的。并且,银行将会面临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的严重后果。作为商业银行,在展开各项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违反了有关规定,妄图通过提高或降低利率及其它不当手段来吸引储户或是发放贷款,这无疑构成了非常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业银行间的良性竞争,应主要依赖于经营与管理水平的提升;例如在信贷业务环节上,尽量降低呆账、坏账的产生;

同时,在吸纳存款方面,注重改善服务态度,引进先进的服务设施,致力于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应该认识到,不正当竞争不仅不能起到推动银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反而可能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稳定运作,甚至可能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二、银行不减免利息还不起怎么办

若在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能成功协商减免利息的情况下,客户可考虑申请办理停息挂账业务。停息挂账即为暂停对信用卡未偿还欠款进行计息,然而这需要经过银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后方能正式生效。倘若成功申请到该项服务,尽管先前所产生的利息仍需照常支付,但是自此以后便无需再承担任何额外的利息费用,从而有效地缓解了客户的还款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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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可以直接从法律的层面去加大执法的力度,加大对工程招标的监督力度,然后要建立起防止违法的现象,使人不能也不敢从工程招标中去违法,而且要在招标的管理机构中发挥他们的宏观调控职能,并且要从宏观方面着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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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你好,律师,我们公司参与了竞标项目,但是遇到了同行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我想请问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那么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呢,“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或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家工商局从实践中总结出几种表现: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
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
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级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你好,我姐姐前几天,去银行存钱,有大堂经理,劝说存多少有奖品之类的,请问一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不正当竞争怎么处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严格界定执法主体职责,厘清责任。根据法律法规适用的一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管辖,进一步明确职责,厘清责任,避免有关部门因自身利益保护而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统一执法尺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制度。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确保不法经营者能够得到应有的惩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明确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证明人以及向经营者索要折扣回扣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行为设立禁止性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
(三)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是不断变动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时期,旧的经济体制正在逐步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出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需要再作进一步的细化,不断拓宽不正当竞争执法范围,以确保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有效净化。若对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策有哪些的解答还有不明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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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名称、包装等混淆行为引人误会商品与他人存在联系;2、采用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3、采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4、采用盗窃、贿赂、披露等行为获取商业秘密;5、抽奖式有奖销售奖金超过5万元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6、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信誉、声誉行为;7、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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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朋友他们的对手公司现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人给处罚了,如何投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呢?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就是《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十条到底三十二条: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2、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
3、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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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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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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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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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或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家工商局从实践中总结出几种表现: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
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
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
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级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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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1、欺诈性交易方法。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广告。4、侵犯商业秘密。5、掠夺定价。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7、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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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因为不正当的串通投标现在被人发现给举报了,不正当竞争 招投标 处罚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施行)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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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区楼下的商铺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住户们担心长期下去会有不好的影响。我想问下不正当竞争 答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原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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