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
5月26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提示,为避免不被仲裁受理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
如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且无法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中止、中断事由的,将承担相关申请不被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风险。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