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条款
一:设置超高退款门槛
“(消费者)出发前6日至4日取消合同,旅游服务平台收取费用总额的95%,出发前3天以内取消,收取费用总额的100%”。
分析:该条款对消费者设定了超高的违约金,这对消费者十分不利,目的就是使消费者不轻易解约或退款。
常见条款
二:设置违约责任条款
“若旅行社违约,需承担10~15%的违约金;若消费者违约,则要承担50~60%的违约金。”
分析:上述条款中约定的双方违约赔偿比例明显不平等,加重了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常见条款
三:减轻自身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致乙方受甲方委托代办的护照、签证\签注或出入境、接送关等服务,被他国领事馆、边防局、移民局等有关国家的主权机关拒绝,进而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其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分析:根据此条款规定,当旅行社将此条款中所列服务委托于第三方办理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证照或相关服务被拒绝引起旅游者的损失,也均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常见条款
四:规避义务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分析: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自由活动期间虽然旅游者暂时脱离团队行动,但是旅游经营者并非对旅游者的安全完全不承担责任。本条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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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除法定义务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含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条款的表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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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重消费者责任
“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分析:《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本条款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列入旅游团报价,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