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因此司法实践中,被控侵权一方可以提出这些事由来进行抗辩:
(1)权利用尽。专利产品经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控制的权利;
(2)在先使用。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前,非专利权人独立研发了相同的技术方案,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该在先使用人维持原有的生产规模而继续使用;
(3)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的装置和设备中,例如轮船、飞机的某一个零部件,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由于这种临时过境行为对专利权人的损害很小,因此没有追究必要;
(4)科研及实验目的。以科研及实验为目而对专利的利用行为排除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应认定为侵犯专利权,否则将给科技研发制造障碍,抑制了创新;
(5)医药行政审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也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也是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