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员工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两个:
(1)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成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中所描述的情况,单位陆续不下10次与其商量补签劳动合同,但员工不愿意签订是否留有证据。这里的证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录音。单位是每次都找员工谈话,还是以纸质的告知函形式呢?如果之前没有用书面告知函形式,建议单位以纸质形式告知员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从入职之日起予以补签。里面写明请员工于多少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书面合同,逾期不签订书面合同视为自愿放弃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