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供货时间单价及金额等
序号
标的
名称
厂家
商标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供货
时间
数量
单价
单品
总价
1
2
3
合计总金额(大写):
特别约定:
1、如签订本合同时数量不确定,则在上述表格数量栏中注明“待定”,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量为准,单品总价及合计总金额也注明“待定”,待确定数量后双方据实结算;供货时间如果有特别要求,应在合同中增设供货时间表,以确定具体供货时间。
2、本合同单价实行第 项单价方式
A、固定单价,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价不变;
B、浮动价格,即因供货时间较长,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不同时期的供货单价;
3、浮动单价应遵守以下约定:
A、结算价格以上述表格中确定的单价为基准单价,市场价格浮动在 %以内单价不予调整,超出约定幅度时双方须另行书面约定供货单价,未书面约定的,以基准单价为结算价格;
B、如乙方逾期交货,遇市场价格上涨结算价格不予调整,遇市场价格下降结算价格应予下调;
C、供货当月价格不予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于次月1日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
对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具体约定如下:
(提示:质量要求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约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如因工程需要,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此条中明确约定。)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承担:
第四条、交货方法、运输方式、运费承担、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运费包含在约定单价中);
(2)、乙方代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提(运费由甲方承担);
2、运输方式:
3、到货地点:
4、现场装、卸费用由运费承担方负责。[或特别约定为: 。]
第五条、产品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或甲方下达订单(订货计划)后 天内交货。
乙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第 项资料:
1)产品合格证、质保卡;
2)产品检验报告;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产地来源证明;
5)厂方生产证明;
6)重要部件清单、产地、品牌(尤其是进口部件);
7)维修手册或保养说明书;
8)安装手册;
9)其他有关所供货物的文件。
乙方提供了任何上述文件并不当然地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签收与验收
1、入库签收
签收标准:型号、规格、数量正确,包装完好,资料齐全。
双方约定唯一计量依据为:甲方指定签收人员 的签收。[或特别约定为: 。]签收人员应在收到货物当日签发货物签收单一式两份,由乙方指定送货人和甲方指定签收人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的唯一法律依据。
甲方对货物的入库签收并不影响乙方对货物本身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针对供货时间较长的合同,可附加一款:甲乙双方应当每月[或每季]进行一次供货量清算,由乙方指定送货人和甲方指定签收人根据货物签收单制作月[或季]供货核算单并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作为阶段性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的唯一法律依据。)
2、质量验收(检测、调试等):
(提示:应约定质量验收的具体人员;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应约定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的依据。)
第七条、产品异议
1.甲方就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外观特征的异议期为签收后 天内。
2、甲方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异议期为:产品法定质量保证期[或实际使用该产品后 天内(根据产品特性确定)]。
(提示:如需具体约定质量异议期的,对于使用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材料,约定部队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应将质量异议期延长至部队能发现质量问题时止。)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质量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乙方对甲方的书面质量异议提出不同意见的,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产品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4、甲方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必须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对于甲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乙方必须正式签收。如乙方拒绝签收,甲方将书面质量异议送到监理处[或 处]时,视为乙方已签收,同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成立,并同意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货款的结算、付款时间
1、结算数量:以甲方指定签收人和乙方指定送货人共同签字的签收单为准;已进行阶段性结算,制作了月[或季]供货核算单的,以该月[或季]供货核算单为准。
共它任何凭证都不能成为确认供货数量的依据。
任何在生产、加工、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结算数量。
2、结算时间:
3、付款时间:
(提示:付款时,必须留有质量保证金,严禁约定不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方式。)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交货超过 天视为不能交货,或者有证据表明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重新商定价格;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甲方有权拒收、退货或要求修理、更换。
3.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除应照数补交外,还应向甲方按逾期交货货款每日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如甲方不再需要的,本合同或本次订单视为解除。
甲方依法解除本次订单或本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如甲方因工程设计变更、退还施工后多余货物等合理原因需减少供货量或退货的的,属正当理由退货,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但甲方无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3.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的效力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它条款。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