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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怎么规定的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2-09-25 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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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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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
    2、需要开展特殊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3、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全文
    7 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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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什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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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过度医疗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车祸过度医疗的评估鉴定方法,具体的解析如下:
1.对于是否属于过度医疗的判断,其最基本的原则在于:
整体而言,对于病人的医疗救治是有益处的还是损害性的。
以下列举了四个基本特征:
(1)所采用的医疗措施已经超越了疾病本身所需的诊疗范围,与疾病的自然规律以及特性并不相符;
(2)采用的并非被广泛认可的“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与疾病基本诊疗需求并无关联的过度消耗;
(4)医疗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发展水平。
2.若确实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例如,若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则需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此次交通事故过度医疗及其相关的证据,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记录、遗嘱用药等,经过法院的审理之后,将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无法为患者带来实质性的诊治价值提升,仅仅是增加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换言之,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不当、不规范乃至不道德的行为,偏离了病人病情的实际情况而实施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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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流程详细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法医学鉴定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在受害者受到伤害之后,应当立即前往所属区域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办案单位进行初期调查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其次,收到法医鉴定委托书的受害者需要携带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法医鉴定委托书前往进行法医鉴定的专门机构;
第三步,法医鉴定中心会接受受害者的申请并开始进行鉴定工作;
第四步,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作出规范化的鉴定报告,并通知受害者或者办案单位前来领取鉴定报告;
最后,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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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导致人身伤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非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中,相关责任人通常需要承担以下几项法定赔偿责任:
首先是医疗费用方面,应依据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进行赔付;
其次,若受害人为有固定收入的个体,则误工费将以其实际损失的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者,则需参考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误工费;
若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上一年度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同等或相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第三,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予以确定;
第四,残疾器具辅助费的赔偿金额将依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核算;
最后,护理费的计算方式也与误工费类似,即护理人员如有收入,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
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了护理人员,则可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别护理工作的劳动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损坏东西赔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详细规范如下:
1、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赔偿金额最多仅限于运输费用的三倍;
2、对于已进行保价的给据邮件而言,当其遗失或完全损毁时,将按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若只是部分损毁或内部物品短缺,则需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实际损失并给予相应赔偿;
3、对于挂号信件的遗失、损毁问题,将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邮政企业有义务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牌以及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够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明确标注相关赔偿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对普通邮件的损失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邮政企业是由于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导致普通邮件损失的,则应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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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如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诉讼?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向医务科索要回执。2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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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车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来说,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仅当受害人的身体或生命遭受了严重伤害,例如残疾甚至死亡等情况时,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述,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较为严重伤害的受害者在康复出院之后,应当前往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若
最后判定构成残疾,则该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应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提出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精神损失赔偿事宜,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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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后患者无钱医疗怎么办
就涉及到了医疗过错赔偿的问题了。赔偿是非常有必要的。只要是在医院的治疗过程存在着过错,使患者的切身权益受到了危害,就理所应当的赔偿。使得患者有钱可以,可以弥补丧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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