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现我们就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2010年2月13日、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被告写下借条,表明收到借款。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二张为证。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之间所签定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于2010年2月13日、5月8日出具了2分借条,第二被告自愿为其借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