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社会保险法》的第三十九条则对即使发生了工伤、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仍由单位承担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