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同样是女人,很同情你,可是,真的不能给你让你满意的答复:你这“病”不能给予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是生活困难【帮助】而【不是补偿】,而且只在另一方生活困难时才会给予帮助:也就是说,即使你离婚时没有任何病,只要你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就是说:在离婚时靠个人所有的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就能得到帮助。如果你在离婚时靠个人所有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能够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即使离婚时你正在有病,也不能得到帮助。而且,帮助的形式可以是让对方住房子、或是按月给一定的钱。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如果你丈夫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你才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如果你的病不是他的家庭暴力所致,你不能要求“补偿”的。
3、我国的离婚帮助制度确实有很大缺陷,对女同胞的保护力度很有限,也许不久的将来这个情况会有所改进,但现在还只能这样。 即使是一方因生活困难得到帮助,也只是适当帮助,一旦再找配偶或是生活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了就会停止帮助。
4、想开些,自己的生活自己安排,只要你自己不着急、不上火,就能挣到一份工资,花自己的钱可比花别人的钱舒服多了,你说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