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下列事项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名称变更: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
(2)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