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区政府研究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