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保卡可分为职工医保卡报销范围和居民医保卡:
一、职工医保卡报销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居保门诊——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 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二、居民医保卡报销范围:
居保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40%。
起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居民医保市区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为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