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商定违约金。
二、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限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商定违约金是指合同两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商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三、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干了原则性的限定,无具体商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无明确限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中关于承受违约金职责的通常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无限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限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另一方遭到的事实上损失确定。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量方法。 违约金无限定的比例,两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限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时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要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通常牵涉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过高为因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导致的损失30%为准则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限定。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相关法规: 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过高为因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导致的损失30%为准则适当减少;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为因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导致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量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能够参照以下准则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组织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准则确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由,买受人在下列时限期满未能获到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商定外,出卖人应当承受违约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