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定金合同中,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担保法》第91条[1]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同时,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际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惩罚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