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2.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