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融资租赁建立在所有权分化理论基础上
(2)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契约、租赁契约、货币借贷契约,以及动产担保交易。
2、基于上述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立法上存在形式的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不同认定路径。
(1)形式的主义法律界定不考虑设备所有权最后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归属,仅从买卖以及租赁的合同形式上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
(2)实质主义法律界定则认为采用租赁形式的交易未必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租赁,往往以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为标准,考虑经济实质上的公平、租金和租期如何计算等。一项按照形式的主义确定的融资租赁按照实质主义方式可能就不构成融资租赁,而按照实质主义界定方式确定的融资租赁按照形式的主义定义可能也不构成融资租赁。
3、许多国家不再仅仅采用形式的主义或实质主义路径,两种路径逐渐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