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部1994年9月5日作出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养老、疾病、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死亡等保险待遇。“法律、法规”主要指正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和5个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