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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都有什么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2-10-15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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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自愿原则,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2、照顾子女原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多分财产;
    3、无过错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
    4、照顾弱势原则,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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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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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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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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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再婚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再婚者在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构成夫妇双方的共同资产,依据现行法令的明确规定,该类房产并非作为夫妇共有财富而存在。
然而,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另行作出约定。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即是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或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在婚后各自独立保留的一定范围之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项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
以及
(5)其他应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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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后发现未处理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费用应
首先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划拨: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出售以及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这其中包含了聘用职业人员所需的相关开支;
(二)破产案件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诉讼费用;
至于
(三)项,则是指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权益,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所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在完成对破产费用的优先划拨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缴的各种税费;
(三)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各顺位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待破产财产分配事宜全部结束后,清算小组将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终止破产程序。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将不再予以清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都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同一资产上设立多个债权人抵押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的偿还方式有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若抵押合约已完成注册生效,则应依照抵押物注册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债务;
若抵押物品种及数量完全相同,则依照各个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比例进行相应的偿还。
其次,如当事人于同一日内在不同的法定注册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注册,则视作注册顺序相同。
再者,若由于注册机构自身的技术问题导致抵押物被多次注册,则应以首次注册的日期为依据来确定抵押物的注册顺序。
另外,当顺序靠前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人有权利用其抵押权对抗顺序靠后的抵押权。
最后,若抵押合约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偿还:
已注册的抵押权将优先于尚未注册的抵押权获得偿还;
若所有抵押权均已注册,则应按照注册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若所有抵押权均未注册,则应按照各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比例进行相应的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若顺序靠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那么抵押权人仅能从抵押物价值中获取超出顺序靠前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那部分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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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原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财产分割原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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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住房维修基金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房屋维修基金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分别是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及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其中,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我们通常称之为专用基金,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更新与改造等方面的开支,严禁任何形式地挪作他用。
专用基金遵循“钱随房走”的原则,即在房屋发生转让行为时,其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将自动转移至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商品住宅的业主以及非住宅的业主而言,他们需要按照各自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来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缴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相当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而对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则需按照以下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先,业主需按照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缴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相当于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其次,售房单位需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标准,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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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都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一般是法官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适用的,如果是夫妻协商分割财产,是否遵循这些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就包括,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平等原则、适当照顾女方和孩子权利原则、给予一定补偿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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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子被法院执行过户了原业主不搬离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司法拍卖房屋情况下原业主未按时迁出所引发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方式。
如果在司法拍卖房屋之后,原业主未能如期搬离该不动产,法院拥有强制其迁出的权力。
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居住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点并转移至指定地点。
在执行强制搬迁程序时,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则需依法通知其本人或成年亲属到场;
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则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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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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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若夫妻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诉求,应将立案资料递交给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然而,在众多离婚案件中,仍有部分例外情形,此时原告有权选择向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
首先,若被告长期离开其住所地超出一整年,原告则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若双方均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且被告无固定的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居住地的法院便具有管辖权;
再次,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原告同样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若被告正处于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状态,原告亦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以及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情况下,原告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原告同样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均在海外生活但并未定居的情况,若其中一方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的管辖权则属于原告或被告原籍所在地的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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