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正)》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类型: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