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与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看,存在法理上的矛盾。矛盾的法理根源:合同是建立法律关系的书面文件,合同生效,该合同下的法律关系即已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生效后,却又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自然是双方均应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否则,那又叫什么生效呢),即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劳动关系又尚未建立,那么双方又不受劳动关系的约束(因为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即双方不必履行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