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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朋友遇到一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需要了解一下,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13 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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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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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全文
    6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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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劳动关系举证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
    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⑷考勤记录;
    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全文
    11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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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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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劳动关系举证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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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责任?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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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养女与养父母关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的确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当养子尚未成年之际,养父养母不得擅自解除此项关系,但倘若养父养母和送养者商量好解约,这自然也是允许的;
另外,如果养女已经年过十周岁,那么解除收养关系时必须得到她本人的同意。
若养父养母未能尽到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养女的合法权益之行为,那么送养者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若送养者和养父养母无法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共识,他们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恶化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他们也可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如若协商无果,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所有情况下,当事人若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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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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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行政行为利害关系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探究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关键条款时,我们不难发现其对行政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而要真正把握好“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实质内涵,则需要明晰以下三个关键点:
1.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行政相对方并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还应当涵盖那些因行政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例如,财产共有者、继承人、相邻权人以及实际使用者等等。
2.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行政行为的存在必然会对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当某项行政行为涉及到特定对象时,该对象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影响。
例如,当规划部门对某片区域的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并颁发相应许可证后,由于新的规划方案可能会改变原有房屋的使用环境,从而使得原房屋所有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原房屋所有者便与该规划许可行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最后,我们还需关注到,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与行政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权利之所以会受到损害,必须是由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的。
换言之,若非行政行为的出现,当事人的权利本不应遭受任何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只有在全面考虑以上三个要素之后,我们才能够准确地判断出当事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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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承担确定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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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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