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程序违法,可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