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有一个劳动仲裁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想要咨询一下,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是什么?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15 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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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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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监督的另一种方式。当申请人提请法院对裁决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全文
    6 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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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
    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经人民法院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但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应如何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法律及过去的司法解释并不明确,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最高院于2001年3月22日公布、4月3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在第21条规定,对此类因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后的三十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无疑解决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告状无门的问题,具有很直接的积极意义,但细究最高院的这一规定,似乎又有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之嫌,该解释对于列举的四种情形均规定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亦不具有科学性,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及仲裁机关的仲裁活动必然带来一些影响。就此笔者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以下所称的仲裁裁决书含仲裁调解书)关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法理分析最高院的《劳动争议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司法最终审查解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最高院的《劳动争议解释》颁布施行前,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诉法第217条、仲裁法第63条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是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它所解决的不仅是执行的程序问题,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亦具有重要影响,对照民诉法第217条、仲裁法第58条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仲裁法第63条中直接援引了民诉法第217条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仲裁法所设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源于民诉法第217条的规定。而仲裁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仲裁并不能套用,仲裁法在第77条明文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尽管从逻辑上讲,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的一种,似乎可以适用仲裁法的一般规定,民诉法第217条也并未排斥对劳动仲裁裁决的适用,但在民诉法第217条的第5款,我们可以发现,民诉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指的是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而非劳动争议仲裁,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并非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前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中也能得到佐证,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提供仲裁协议书或仲裁合同书”。
    上述规定的矛盾之处在于,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与合同纠纷的仲裁,在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和经人民法院的处理程序上有诸多的区别,另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又将这两类仲裁裁决混为一谈,很容易造成执行程序的混乱。
    关于最高院《劳动争议解释》第二十一条局限性的分析(1)有违司法解释的原则。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1],它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涵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2],而不应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作出修改,最高院的这一规定,有违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因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仲裁裁决即无法律效力且属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仍然存在,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未能改变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性质,如越过仲裁程序迳行诉讼,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的。劳动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3].笔者并不否认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受理权,但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该受理权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过去的司法解释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仲裁前置的原则规定不可逾越。从民事审判的实践来看,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阶段,法院只对仲裁的事实及裁决的内容如实表述,并不对仲裁是否正确发表意见,更不能直接撤销仲裁裁决(尽管事实上有些案件的审理结果与仲裁裁决大相径庭),而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却不经审理,通过合议庭的审查就可以对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在法理上是很值得商榷的。
    (2)限制了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救济的途径。仲裁法对于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在第九条的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协议后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利重新申请仲裁,由仲裁机关再次对争议进行仲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仲裁机关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更清楚,更有利于仲裁机关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裁定书中说明的不予执行理由及时进行裁决。
    (3)助长当事人不及时履行诉权从而达到拖延履行民事义务的目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则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及时行使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也会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劳动争议解释》第21条,无疑为当事人不行使诉权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被仲裁裁决承担民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多为用人单位),其明知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即使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法院仍然要判决其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为逃避民事义务的及时履行,该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往往故意不行使诉权,而在执行程序中再向法院举证,使申请人白白交纳了执行费用,一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再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判决作出后还可以再行使上诉权,这样的几个回合,足以使急需实现民事权利的申请人身心俱疲。
    (4)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裁定行为事实上使人民法院代为行使了本该由仲裁机关行使的再行裁决权,除非当事人起诉后审理这一案件的合议庭仍是执行审查的合议庭,否则很难保证在当事人依据法院的裁定向同一法院起诉后,对于仲裁裁决的效力能够获得与在执行程序中相同的结论。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审查核实,在当前执行人员已经满负荷工作的情况下,也是不现实的。从民诉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民诉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此类仲裁裁决的审查组成合议庭,但具体如何审查,是通过听证的形式还是通过庭审的形式,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在该程序中经该合议庭认定的证据能否在当事人起诉后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庭的定案依据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有待明确和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并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地域性的差异,通过简单的审查是很难判断其正确与否的。
    关于启动仲裁裁决审查程序的分析
    首先,审查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以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提出请求为原则规定是否科学
    按照最高院的《劳动争议解释》第21条,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依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第21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进行审查核实,换言之如被申请人不提供这类证据,而是申请人提供这类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呢如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解释》则对此类情况的出现未作规定,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考虑,将此项权利只赋予被申请人一方是有失公平的。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证明仲裁裁决确有错误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不加以理睬也是不符合“有错必究”的司法原则的。
    其次,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的四种情形应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是否可行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问题可以进行审查,但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进行调查和核实如果仲裁机关及具体仲裁人员拒不配合法院的调查,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呢对于不适合从事仲裁工作的仲裁员,法院的个案审查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不适合从事仲裁工作的仲裁员予以解聘,取消其仲裁员资格。
    第三、关于执行审查程序的启动不应一律拘泥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而应由人民法院主动行使审查权。该主动审查权对于经劳动仲裁机关调解结案的仲裁调解书具有更特别的意义。因为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极有可能恶意串通,以调解书这一合法形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如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双方经协议,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赔偿款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赔偿数额,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也不提出对己有利的证据,对于这类案件如不加审查,直接按仲裁机关制作的调解书执行,正中双方当事人的下怀,直接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一旦有人对双方的行为提出异议,则将全部责任推往法院审查不严。
    关于完善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设想笔者认为,可行的做法是区别几种不同的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对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可由当事人在不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对于既不属劳动争议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应在不予执行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处理。
    2、对于《劳动争议解释》第21条规定的第二至四项三种情形,可在向当事人送达不予执行裁定书时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事项重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开庭裁决,对此裁决不服的一方当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权。
    如果要兼顾民诉法第217条的规定的话,也应将仲裁作为可供当事人选择的途径之一。对于《劳动争议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第二至四项情形,可在不予执行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方当事人选择仲裁,一方当事人选择诉讼时,则应按递交申诉状(起诉状)的先后确定由仲裁机关还是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以上是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请参考。
    全文
    11 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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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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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新的情形
1、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仲裁条款约定的。2、裁决的事项并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并没有权利进行仲裁的。3、能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并不充分。4、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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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拘留后会判刑不执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接受刑事拘留之后,是否会面临法律制裁、接受审判,这主要取决于警方在案情侦办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以及最终由法院作出的判决。刑事拘留作为侦查环节中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强制手段之一,它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最终的刑罚判决。倘若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确实犯下了相关罪行,那么他们将会依照法律规定,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等,被告可能无需实际服刑。例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就有可能被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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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仲裁条款约定的。2、裁决的事项并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并没有权利进行仲裁的。3、能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并不充分。4、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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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盗窃罪违法所得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解析:
1、需深入思考各类盗窃情况下涉案金额的多寡对量刑标准的影响。违反此种罪行的机关或个人,将承受三年间不超过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并且可能需要额外支付罚金。而所谓的“数额较大”,也就是在《解释》中所规定的,涉案个人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金额应在人民币5百元到2千元这一区间之内。
2、当盗窃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将被判处至少三年但不多于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在判决后缴纳罚金。
3、如果盗窃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那么指控者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会被要求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其财产。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4、在涉及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中,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了珍贵文物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指控者将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时还会被没收全部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都应该为他们共同的故意行为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结果负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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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仲裁条款约定的。2、裁决的事项并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并没有权利进行仲裁的。3、能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并不充分。4、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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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么判决拐卖儿童行为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拐卖儿童犯罪所涉及到的重要因素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此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其次,拐骗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
再者,在客观层面上,这类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欺骗、利益诱惑等手段,导致儿童脱离原本的家庭或监护人的控制。
此外,从犯罪主体来看,任何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实施者。
最后,在主观方面,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心态。对于构成此种犯罪的罪犯,法律通常会给予其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会对其进行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被取保候审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被依法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强制措施,其含义是指在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自由实施限制的前提下,令其等待法庭的公正审理。对于解除该项法律程序,首要的关键环节即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条件,例如:必须在将来拒绝逃避侦查和起诉的责任义务,并且确保自身行为不会对重要证言的留存产生任何阻碍作用等等。通常情况下,申请者需要提供可靠的担保人或者向司法机关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作为保证。在此期间内,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定期前往公安机关报到,同时还应随时准备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以便及时出庭参与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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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仲裁条款约定的。2、裁决的事项并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并没有权利进行仲裁的。3、能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并不充分。4、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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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袭警罪可否判缓刑的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是否能判缓刑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案例具体分析,才能得出准确判断。实践经验证明,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予以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对于被法院依法判定为拘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便可宣告缓刑,而对于其中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正在怀孕或已经达到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更应予以特别考虑:
(一)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二)有明显的悔过表现;
(三)无再次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在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以及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若同时被判处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需要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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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六种,分别枉法裁决、隐瞒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违法法定程序、不属于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的事项、伪造证据、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等,符合这些情形的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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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盗窃罪一般开庭要多久判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审判时限,并无明确且固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其具体的审判时间往往根据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程度、证据的收集状况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一般而言,针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审理周期可能在案件受理之后的三个月内完成。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来说,其所需的审理时间可能相对较长。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理将遵循以下原则: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为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取保候审判决时间多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被批准采取保证金方式候审之后,自受理之日起,审理过程的时间定为两个月,且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将作出判决结果。具体而言,1.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设定在受理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若构成刑事犯罪,则需依据所触犯的罪名,结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刑法规定的标准予以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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