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前提之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是因为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造成伤害,则不由用人单位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可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认定。理由为: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权,如果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对劳动关系确认,那么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就都要先行通过劳动仲裁,那么,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没有意义了。
第二,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认定劳动关系会过于繁杂,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