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1.如果员工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是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一个月计算至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
双方就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
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
二、审查受理: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四、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