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诉人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
2、受理并登记备案;
3、分管领导分派给相应的联络员;
4、五个工作日之内由联络员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进行协调处理;
5、投诉处理完毕联络员将处理结果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交投诉人,一份存档);
附:
建设工程保修期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