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