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1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执行,初始工资额为 / 元/月或 / 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 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 ;
(2)劳动定额 /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 25 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