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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供应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合同的管辖是法院是如何确认,什么是买卖合同履行地?

帮助10人 1.8k浏览 匿名 2017-10-29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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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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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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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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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所谓“买卖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全文
    11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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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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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争议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非专属管辖于不动产纠纷。尽管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但若合同具政策性,可能需按特殊规定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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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分级管辖依据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级别管辖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一般案件由犯罪地或嫌疑人常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复杂重大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犯罪案件则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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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潜在判处管制、拘役或附追刑事处罚的情况;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的情况。另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在涉及拐卖妇女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怀孕或正在哺乳等,则可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行为极其恶劣,如拐卖妇女人数众多、手段残忍、导致严重后果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危害,那么通常情况下将不会被准许取保候审。因此,能否办理取保候审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由相关机构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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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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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房产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鉴于小产权房屋并不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使得其无法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予以出售或转让,然而,当我们遭遇这样的卖方行径时,可以选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因为这相当于是卖家在实施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即“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在此类情况出现时,为了确定房产的真正归属,我们应依据以下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若两份相关合约都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并且交易标的房屋也没有正式移交交付给其中任何一方,那么在此情况下,两份合约均还未进入到实质性的履行阶段,应当遵照先签署的合约优先获得执行承诺的原则来加以明确。其次,如果在两份相同的合约当中,只有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房屋财产权利的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则并未完成过户登记(无论交易标的房屋最终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实为房地产权益转移的重要环节,遵循物权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等理论基础,我们有理由认定已办理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有权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最后,假设这个出卖方已经将他持有的房产过户给了第一位买家之后,却又再次出售房屋给第二位买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出卖人此时已经不再拥有该房产的所有者权利,因此他的第二次售房行动自然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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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构成诈骗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该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为欺诈。“一房二卖”(即同一房地产单元同时售予多位买受人)不仅具有典型的合同欺诈风险,而且还具备了与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近的诸多特征。事实上,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其核心定义是个人为了实现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合同订立和执行环节实施欺骗手段,从而从对方手中获取巨额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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