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虽然现在身在商场,但是还是涉世太浅,对许多东西都不清楚,请问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之间有什么区别

帮助5人 2.4k浏览 匿名 2017-10-30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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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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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权利的产生来自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换言之,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限制的效力,取决于协议双方约定的时间及地域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 期限最长为两年。义务人违反竞业限制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而义务人竞业限制期满,也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全文
    6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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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关系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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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条款有哪些?
从法律层面来理解,竞业限制是我国法律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自营或者到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功能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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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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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是指 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和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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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利弊是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存在着显著且独特的差异性。
更具体地来说:
首先,隐名股东即那些为避开特定法律规定或出于其他目的,决定借助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或进行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文件上却被列为他人投资主体的人士;
其次,显名股东则是指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得到明确记录,实际上并未实际投入任何资金的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显名股东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而隐名股东则无法获得此种资格。
第二,虽然显名股东能够行使公司法赋予所有股东的各项权利,例如投票权、优先购买权等,但隐名股东对这些权益的享有却是有限制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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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属于道德沦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一种不合乎伦理道德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为。
它将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不幸的婚姻关系解体,甚至在严峻下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
这是因为“有配偶者”特指那些已建立正式婚姻关系之人,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这些已经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在保持较长时间的公开或半公开状态下,与异性以非夫妻名义进行生活,或者在短暂但不稳定的情况下共同居住。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失一方的权益。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忠诚度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健康和和谐至关重要,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恰恰是对这种忠诚度的背离,对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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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之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规定的?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核心要素,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盈利、发展甚至存亡。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从企业内部来讲可以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引起先进的电子器材、加强档案的保管来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从企业之间的合作来讲,双方可以在合作之初和签订合作合同的时候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和赔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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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开发商与供电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合同纠纷的案例中,当事人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来寻找援助及解决方案。
首先,协商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方法。
协商和解是指在争议各方都同意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各自的实际状况,自主地进行协商,从而避免了诉诸法律程序的繁琐过程。
其次,调解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调解通常以各方互相体谅、各退一步为基本原则,旨在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再者,仲裁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当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或调解,或者和解与调解均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根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如果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坚决反对仲裁,那么仲裁就不再适用,此时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因此,诉讼被视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手段。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行人与自行车相撞行人全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行人和自行车发生碰撞的责任归属问题,应当依照相关主体的行为、他们对引发事故的作用力以及过失的严重性进行细致判断。
在实际案例中,假如引发事故的原因在于行人并未严格遵循交通规则,诸如横穿道路、没有按照斑马线行走或者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等规定,从而导致与正常行驶中的自行车产生碰撞,那么行人往往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反之,如果自行车骑行者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通常不会承担或者仅需承担次要的责任。
然而,如果自行车骑行者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逆向行驶、在人行道上骑行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等,那么他们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责任划分时,会全面考虑到事故的具体情况。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通常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则需要负次要责任。
但是,这种责任划分并不具有绝对性,而是会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以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精确的判定。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行人由于紧急避让或者其他不可预知的情况导致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并且自行车骑行者并无过错,那么行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事故发生之后,任何一方未能及时报警,这可能会对责任的确立造成影响,因为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各自的行为和过失程度。
总而言之,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都是独一无二的,责任的划分必须基于现场状况、相关主体的行为以及交通法规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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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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