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上诉案?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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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LH县教学模型厂(以下简称LH模型厂)是制作生产石油化工设备、制药专用设备、制药化工过程设备、抗生素生产设备模型、中药制剂教学模型。
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上诉案?

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LH县教学模型厂(以下简称LH模型厂)是制作“生产石油化工设备、制药专用设备、制药化工过程设备、抗生素生产设备模型、中药制剂教学模型、化学工程基础演示实验装置等模型”的企业,成立于1983年。2005年4月谢立平与谢呈祥、谢呈瑞、谢呈林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书,聘任谢立平任厂长兼财务,2006年被告谢立平之女谢志兵进厂负责对外销售。2008年8月25日,谢呈祥在任LH模型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该模型厂名义给谢立平出具了一份授权书(两人系父子关系),载明:“因我年龄已大,无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特授权谢立平经营。谢立平可与别人合伙经营,经营期间与LH县教学模型厂无关,赔挣自负,其他人无权干涉”。谢立平于2008年7月4日与其女儿谢志兵成立了承德AS科教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S公司),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产品,继而采取了将LH模型厂的网站内容进行删除,开辟自己的网站,对AS公司进行宣传“是国内第一家研制、开发并生产大型教学仿真模型的专业厂家,……是承德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成立26年来,已经为全国各大院校、炼油厂、化工厂、制药厂培训中心和科研单位制作模型数十万件,也为企业…”上述内容与LH模型厂在网站上宣传的内容基本一致。AS公司实际成立于2008年7月4日,其将LH模型厂的26年历史作为自己企业的历史进行了网上宣传。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中,由于原告LH模型厂并未对涉案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法院未对被告的行为作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而是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被告AS公司和谢立平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针对AS公司利用LH模型厂的相关信息,对自己的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法院判令AS公司和谢立平停止侵权赔偿LH模型厂经济损失77136.40元。对此,LH模型厂、AS公司和谢立平均不服,进而提起上诉。那么,在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侵权人主要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主要民事责任,其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赔偿损失都可以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民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视具体的侵权行为而定。一般来说,根据商业秘密案件自身的性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为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两类。(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之一,包括禁止使用和扩散商业秘密、责令保密等。停止侵害可以有效的制止侵权人违法利用商业秘密牟利,避免权利人的损失,排除侵害后果的扩大。在司法过程中,停止侵害可分为裁定停止侵害和判决停止侵害。其中裁定停止侵害是在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进行中做出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初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侵害通常不会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损害,权利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的,法院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进行中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这也是为了弥补诉讼结束后才判决停止侵害产生的不足。对于停止侵害的期限,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2)赔偿损失。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其中规定:“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为因其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填平”和“弥补”为限,不实行惩罚性的民事赔偿。”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中也都有详述,故再此不再赘述。通常来说,侵权人所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商业秘密审判过程中,权利人通常会提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赔礼道歉通常是对侵犯人身权、造成名誉损失的责任赔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也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因此,如果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权利人名誉或者商誉受损,此项主张通常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谢立平和其女儿谢志兵在原告工厂任职期间,掌握原告的一定技术和信息后离开原告工厂,另行成立了AS公司,利用LH模型厂的相关信息,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宣传,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AS公司的行为使LH模型厂失去了竞争上的优势和一定的市场,损害了其合法经营权益,属侵权行为,综合考虑LH模型厂已经关闭且与AS公司的行为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对LH模型厂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综上,原审法院依法判决:AS公司和谢立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LH模型厂经济损失77136.40元。   原审判决后,LH模型厂、AS公司和谢立平均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AS公司是否对LH模型厂的网站内容进行删除的问题,LH模型厂提供了北京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说明,该说明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在核对谢立平之女身份证明传真件后于2009年3月20日向其提供了LH模型厂网站的用户名密码。AS公司提供了承德网库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谢立新2008年曾要求其将企业网站删除,该公司告知没有权限无法删除,要谢立新找中国网库要管理权限,后LH模型厂网站被删除与其无关。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确定的问题,本案是我院曾发回重审的案件,LH模型厂最初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包括商业秘密、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返还财物纠纷以及合伙纠纷,原审法院再审时释明,LH模型厂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将其发布于该网站网页上的公司简介、产品目录等侵权内容予以删除,并赔偿原告损失”,其他暂时放弃。从LH模型厂庭审时明确的诉讼请求看,本案主要是涉及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案由应当是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关于AS公司和谢立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首先,原审认定LH模型厂不具备商业秘密的要件,该厂上诉时未提及该问题,法院予以确认;其次,AS公司和谢立平称其没有删除LH模型厂的企业网站,但其提供的承德网库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并不能推翻北京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说明,原审关于AS公司将LH模型厂的网站内容进行删除的认定并无不妥;第三,AS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4日,其却在网站上的企业宣传中介绍“是国内第一家研制、开发并生产大型教学仿真模型的专业厂家…”,该企业介绍明显与其企业历史不符,却与LH模型厂的情况基本一致;另外,从LH模型厂提交的公证书来看,AS公司在其网站上的联系方式中注明“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314-7478905,传真0314-7478905,移动电话:××××,地址:河北承德市LH县蓝旗镇”,该联系方式也与LH模型厂的联系方式相同,上述行为显然不符合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侵权的方式、规模、时间和LH模型厂的盈利等情况,酌定赔偿77136.40元(含相关维权费用)并无不妥。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欠妥,应予纠正,但并未因此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综上,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主文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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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保密协议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这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竞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竞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场所使用,从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竞争压力。
2,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且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如普通的销售合同中常有的双方需要保密的条款;竞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特别是在分工比较细化的今天,同行业禁止很多时候会影响员工的将来的收益,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法规要求约定的时候必须有补偿的原因。(目前江苏要求三分之
一,但我觉得法律规定其实是有很多问题的,并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整体司法环境——个人观点,可以讨论)
3,在员工签订相关的安排上,保密协议根据需要可以和所有员工都签订;而竞业协议只能和相关核心人员签订,并且实事求是,有必要才签,没有必要就不签了,因为如果和所有人签订,一来在出现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对竞业协议的效力解释会受到影响,二来给公司带来的补偿成本也太高。
4,在期限上,保守商业秘密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单位秘密;竞业禁止因为牵涉到个人利益和社会生产力发挥的问题,一般是有法律明确规定限制的,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就是不得超过三年。两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重要的方面包括这么几点:
1,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保密协议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这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竞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竞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场所使用,从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竞争压力。
2,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且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如普通的销售合同中常有的双方需要保密的条款;竞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特别是在分工比较细化的今天,同行业禁止很多时候会影响员工的将来的收益,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法规要求约定的时候必须有补偿的原因。(目前江苏要求三分之
一,但我觉得法律规定其实是有很多问题的,并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整体司法环境——个人观点,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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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发展的更好,除了要有技术上面的进步之外,其实还需要对自身的商业秘密做出保护,如果出现商业秘密外泄,必然会导致企业利用遭受重大损失,而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那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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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重要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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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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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说要起草一个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想问一下有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起草好的可以借鉴参考。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总公司保密委《关于印发〈工程总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程保[1998]10号)和国家、省保密委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定,严格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在各级党委、行政领导下进行,保证党和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接受集团公司保密委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及密级
第五条 生产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给予保护:

一、尚未实施的重大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等(机密);

二、新产品开发利用资料(秘密);
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秘密);
四、尚未实施的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秘密);
五、先进设备、厂房(车间)技术资料和应用情况资料(秘密);
六、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生产发展的预测、建议(秘密);
七、优势产品试生产信息资料(秘密);
八、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特殊管理方式和方法(机密);
九、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拔尖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机密);
第六条 经营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予以保护:
一、经营决策和竞争策略(机密);
二、项目投标的内部协调方案和具体措施(机密);
三、经营信息台帐、承揽目标计划,企业经济分析和统计信息资料(秘密);
四、对外合作谈判的内部方案、价格底盘(秘密);
五、对外经济合作、劳务承包及利用外资的统计资料(机密);
六、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财务系统信息软件,包括企业内部各种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及报表、经济合同、各类保函资料(机密);
七、重要产品营销计划、流通渠道、营销情况分析资料(秘密);
八、重要产品供求、库存资料(秘密);
九、投标中的投标报价书(秘密);
十、统计年报、年鉴及统计台帐,年度计划(秘密);

一、项目内部预决算,重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机密);

二、银行往来情况、资金状况和会计凭证(机密);

三、固定资产台帐(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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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科技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给予保护:

一、尚未公开的科技决策和中长期科研规划、重要攻关项目及相关数据、资料(机密);
二、科技领域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及其操作规程、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音像资料、照片、关键技术数据、原始资料、施工总结(机密);
三、在国内或区域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技术决窍、技术潜力、关键技术(机密);
四、科研项目中的设计方案、图纸、试验报告和可能造成泄密的其它重要研究资料(秘密);
五、引进、吸收的国外先进技术及资料(秘密);
六、尚未公布的专利技术(机密);
七、科技攻关成果及资料(机密)。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认定的有可能侵害企业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均应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应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责任;从事具体工作的管理干部、员工应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直接当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保密组织(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
一、及时组织员工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文件、批(指)示和规章制度;
二、对商业秘密实施宏观管理。定期督促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商业秘密的定密工作,督促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规范保密工作程序和涉密人员行为;
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查处重大商业秘密泄密事件。
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的定密由产生密级的单位、部门依照保密事项和保密程度确定密级。涉及企业根本利益的秘密事项,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密级,必要时可提请上级保密组织协助定密。
第十二条 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种。为区分国家秘密的密级标识,在商业秘密密级前加“(商)”字样,标在文件、资料、图表的右上角(顶格第一行3号黑体字),函件则标在反线下左项格第一行。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机密”级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秘密”级3 年,最长不超过5年。定密单位、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密期限(含长期),标在密级后面,用“★”隔开(顶格第一行3号黑体字)。
第十四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商业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在公开后无损于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可由产生确定密级的单位、部门提前解密。对已到保密期限而认为不宜解密的,可延长期限。
第十五条 对已定密保护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图纸、磁盘、光盘和统计数据,应严格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存、建立台帐,健全传递、复制、使用、归档、销毁等各项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物品,保密期内可根据需要留存,认定无保存意义的应及时销毁,若需长期保存的应送还本主管单位存放。
第十七条 不得在计算机上联网传输保密资料,不得在无加密设备的计算机上使用、存储保密资料。如确需在网络上传送秘密信息时,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确认无泄密可能后方可转输。
第十八条 有关商业信息的对外通讯报道,一律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知悉商业秘密的调离、辞职、离岗及退休人员在离岗前应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重申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外单位人员要求单位、部门提供商业秘密信息,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印、传真、摘抄商业信息,应验证经办人的身份,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应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主持人应对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保密提示,决定的事项应由业务部门传达、承办,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扩散、泄露。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需携带、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出境的,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同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企业损失。当企业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严惩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失泄密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要严格遵守报告时限,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发现的失泄密案件,要在发生(发现)后的24小时内,先用电话向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并在积极组织调查的同时,在1周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填写的《失泄密案件报告表》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下列失泄密案件,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外,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还应提出查处方案、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
一、泄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绝密的。
二、属于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密的。
三、泄密责任者为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故意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的,以至影响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或造成损失的情况,严肃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密范围,但个别条款涉及到国家秘密保密范围。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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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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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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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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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类型有哪些,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概念和区别如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 例如:资料、软件等。 2、经营信息; 一般包括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3、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其中,技术窍是一种技术革新的成果,甚至是发明创造,是花费了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时间的成果。同时,有些国家则把管理秘密纳入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之中,并单独的一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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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案例 > 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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