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法定职权。即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运行中常见的重大问题均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等。
特殊的法定职权。即公司运行中可能遇到一些特殊事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其同意不得作为。这些事项主要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使公司存续的;董事或高管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或高管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股份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确定公司清算组的人员组成,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清算方案。其中,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及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股份公司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其申请股份发行、上市的必备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即公司对一些涉及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较重大问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章程约定分别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决定。若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则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这些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通常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