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之后作出承诺,都构成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当视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