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且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