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的答复指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市社保局强调,在补交社会保险方面,一是由单位申请补交: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应缴而未缴的时段。二是由个人申请补交(本市户籍人员):户籍迁入本市且当时没有达到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迁入后因各种原因未缴的时段。若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