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下这两个案子的判决情况:
1.铜都贷案件
2013年5月16日开始,“铜都贷”实际控制人陈玉根指使吴某发布虚假借款标,以年息18%-22%以及给予投资人其他形式奖励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充值投资。半年时间吸金
3.4亿元。
法院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苏信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陈玉根有期徒刑九年,罚金30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半,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三被告退赔1682名受害人近亿元经济损失。
2.东方创投案
2013年6月始,东方创投非法吸收投资者资金共
1.26亿,其中已兑付747
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
法院审判:东方创投法人邓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运营总监线李泽明(曾用名:李泽明)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
这两个案子都被判定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我们看一下《刑法》对该罪名的量刑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我们再来看上述两个案件:“铜都贷案”中,苏信公司被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实际控制人陈玉根也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罚金30万元,而此罪最高刑罚才十年,由此可见,法院对苏信公司已经是按最高标准在判处刑罚,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实在无法说其量刑过轻。而东方创投负责人邓亮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远远轻于铜都贷及其负责人,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第
一,涉案金额较少,并且其已兑付747
1.96万。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第
二,邓亮、李泽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第
三,邓亮归案后提供涉案赃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赃款,减少了投资人损失,而李泽明犯罪后能自首并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这些都是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对这两个案件都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从法律角度来讲,2p非法集资宣判量刑并不算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