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遗产性质进行分析,遗产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抚恤金系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是遗产。
抚恤金既然不属于遗产,就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概念和性质进行分割。“抚恤”是指(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也就是说,死者配偶,还应当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等都有权进行分割。
从抚恤金的性质来分析,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应属于近亲属共同财产,在分割抚恤金时,应考虑当事人有无生活来源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而不应均等分割,应将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则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本案中,王大爷的子女们考虑到陈婆婆对十余年悉心照顾父亲,且无生活来源,从而自愿放弃对抚恤金的分割,是符合法律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