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单位,都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
1.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然这里说的强制性,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和城镇在岗职工。单位一旦缴纳,在岗职工也必须按照缴费比例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人员,采用自愿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保。
2.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俗称“五险”。其中涉及到个人需要按比例缴费的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一般不用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非全日制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就业的灵活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小时工、临时工等城镇就业人员,由于其收入来源不稳定,就业方式比较灵活,所以叫“灵活就业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国家鼓励他们自愿参加社保缴费登记,对于部分困难的人员,还可以申请社保补助,以保障他们今后“老有所养”。
4.不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一是罚款。对没有进行社保登记的,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滞纳金。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逾期将按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三是骗保的处罚。如果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社保支出的,骗取社保待遇的,给予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相关责任人因违法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是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的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