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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危害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3-03-19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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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分析:
    不正当竞争(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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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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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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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有哪些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4、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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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员工家属与单位正常业务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虽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若满足如下特定情况,则可认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须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调配,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薪酬回报的工作任务。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第四,考勤记录;
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
(一)、
(三)、
(四)项凭证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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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能走简易程序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那些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等较轻刑罚的公诉案件,只要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充足,那么无论是否经由人民检察院建议还是得到其认可,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此举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共同制定的规则。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以下两类案件,它们仍然需要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按普通程序审理,或者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在这些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诽谤案,如果情节严重到足以危及社会秩序或者影响国家利益,则不应视为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同样涵盖在内的还有诸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必须由公民自行提起诉讼的特定类型案件。
3.
此外,如果被害人已经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那么他们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判定涉嫌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这些案件,也是属于刑法分则第
四、五章规定中的轻微刑事案件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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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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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开发商延期交房正确处理办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的问题,我们提供以下几点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首先,若开发商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延迟交房,则其有权利减轻甚至完全免除相关责任,但是必须及时告知购房者这一情况,并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向他们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商所提出的免责条款进行质疑和反对,使之无效化;
再者,如果开发商是由于自身原因而导致延期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依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开发商索取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
最后,如果开发商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购房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房者的赔偿诉求,那么开发商必须严格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否则购房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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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6652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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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客观构成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侵犯药品管理法规之罪行的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在实际情况中,其所表现出来的方式往往为制造或者贩卖低质药品,这些药物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危害。
进一步的说,由于病情的恶化引发的各种严重后果如生命危险或死亡现象等,都是这种犯罪行为的直接体现。
其次,从犯罪的主体来看,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有可能成为罪犯。
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心态,而过失则无法构成此类犯罪。
最后,从犯罪的客体角度来看,它不仅涉及到国家对于药品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健康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被侵害人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途径的阐述如下: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裁决的行政处罚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调查人员口头通知的形式进行告知。
当调查人员基本完成对案情信息的调查工作之后,在正式发布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直接向当事人传达其所拥有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同时仔细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与辩护观点。
然后,基于所获取到的调查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内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合规地制定出最终的行政处罚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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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是怎样的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的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常见的经营者包括:自然人、经济组织、各种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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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别?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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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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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市场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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