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 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二是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三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同时,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新政策实施时间,合肥市参照省人社厅《关于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2016〕96号)的规定落实,即:
1、2016年1月16日《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