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停发原待遇,可以适当延长,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鉴定为职业病,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地点;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立即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