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上海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也就是说,这三天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全日制员工最低可得加班费:
2020元/月÷21.75天×3天×300%=835.86元。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节假日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