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如下,时间:每年6月至10月 标准:150元月
根据有关规定,每年6月10月,安排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我省标准为150元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我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150元月,发放期为每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