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员的加班管理办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加班费核算基数:以加班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为核算的主要依据。
2、加班费按小时进行核算:
加班费=岗位工资/月标准工作小时(20.92×8)×加班小时数×加班系数。
(1)、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班系数=1.5;
(2)、加班系数=2;
(3)、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系数=3。
(4)、正常工作日小时加班基数(岗位工资/月标准工作小时×1.5)最高标准为16元/小时,最低标准为5元/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基数以此类推。
3、加班费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进行统一发放,加班部门需将加班费领取签名表反馈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实行轮班制员工加班补贴的补充规定
1、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员工,不享受加班补偿。
2、实行较为固定的轮班制的部门,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部分视为加班或加点,以月为周期核算加班补偿。
(1)、执行轮班制的部门每周将轮班表报生产质量部备案和人力资源部确认。
(2)、人力资源部